残障之声·法律政策观察 第7期
1 更新
1.1 12月3日是国际残疾人日,2021年的主题“为后疫情时代的残障权利而奋斗!”,联合国为此开设网站[ https://idpwd.org/ ]。国内多个关注残障问题的民间社群举办了庆祝活动,比如“残障无国界 Disability without Borders”网络社群在12月3日举办了“2021社群年度茶话会”,武汉东湖公益服务中心在各方支持下在12月4-5日举办“残障法律与政策工作坊:赋能、韧性与平等”,”少数派说“公众号发布《国际残障人日:“你我苦「误解」久矣。”》([ mp.weixin.qq.com/s/LD-cnKPKHm2pU4e_8eHrhQ ])
1.2 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残联首次共同发布《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全文见 [ 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34501.html ]。
1.3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10月27日联合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办理入职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并规定了“国家或招录(聘)机关(单位)举办的各类录用、遴选、选调、招聘、职业资格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有残疾人参加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支持条件与合理便利。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对就业场所进行无障碍环境改造,为残疾人就业创造必要的劳动保障条件。“全文见[ www.cdpf.org.cn/zwgk/zcwj/wjfb/ef5342cb714f4d5d9417cb6c40b13b9d.htm ],官方解读见[ www.cdpf.org.cn/zwgk/zcwj/zcjd/cca0952ba6634e39a7aa1ef9ae6ebb21.htm ]。
2 公约
本期关注的是我国政府围绕《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0条 生命权与条约机构之间的交流过程。《公约》对生命权的规定非常简洁:缔约国重申人人享有固有的生命权,并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切实享有这一权利。
我国政府在2010年提交的首次履约报告(CRPD/C/CHN/1)中,首先列明《宪法》《刑法》与民事法律中对人权和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并特别强调了《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的“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以及“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报告中也强调了《婚姻法》中对包括残障儿童在内的儿童和婴幼儿的生命权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保护。在司法层面,报告指出“残疾人和其他公民平等、无差别地享有司法保护和法律救济”,司法机关依法惩治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对于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以及爆炸、重大责任事故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在针对首次履约报告的审议过程中,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针对生命权的履行,要求我国政府就“执行《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情况”提供进一步资料,并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防止弑婴、虐待、不做出生登记、弃婴和其他严重伤害残疾儿童的行为”。
在对此问题的回应(CRPD/C/CHN/Q/1/Add.1)中,我国政府重申了《婚姻法》第21条、第43-45条的规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的规定,强调“有关部门按照……的规定,依法维护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并未提供更具体的执行情况。另外,报告中列举了法制宣传教育、妇女维权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普法、宣传活动,“不断提升全社会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有效地预防杀婴、虐待、出生不登记、弃婴及其他严重危害残疾儿童行为的发生”。此外,法院通过依法审理“拐卖残疾儿童、猥亵残疾儿童、奸淫残疾幼女、拐骗残疾儿童及绑架、非法拘禁、遗弃残疾儿童等侵害残疾儿童人身权益的刑事案件……对有效预防和减少侵害残疾儿童犯罪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报告也指出《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列入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
委员会还特别针对“矿难事故中智力残障者死亡”的情况提问,除是否针对个案进行起诉、定罪外,还询问我国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来发现、防止同类事件。我国政府在答复中指出,已经追究了安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联合多个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针对存在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究了相关责任。需要留意的是,在针对两个问题的回答中,报告并未披露任何执行情况或措施的具体情况或数据。
在首次履约审议后的《结论性意见》(CRPD/C/CHN/CO/1)中,委员会表达了对诱拐残疾儿童和多地伪造矿难案件的关切,并“强烈敦促缔约国继续调查这些事件、起诉所有责任人,并施加适当制裁”,向受害者提供补救,并采取全面措施防止相关事件再次发生。
我国政府在第二、三次合并报告中,更新了《刑事诉讼法》中新增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并针对诱拐儿童和伪造矿难事件的后续处理作出说明。然而值得留意的是,报告中对儿童拐卖情况的表述是“已大幅减少”,对伪造矿难事件处理的表述仅针对个案,并未提供具体信息。委员会因此特别请求我国政府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打击和消除威胁残疾人和残疾儿童生命的“忽视、遗弃和饥饿以及未经有关人员同意而终止或停止治疗的做法”,似乎意有所指。
最后值得说明的是,我国目前两次报告、审议过程中,针对生命权均未涉及更具争议性的残障筛检与选择性堕胎、允许残障人士安乐死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专栏会在后续针对本条更深入的分析中有所涉及。
3 互动
本期回顾的是《公约》第10条所规定的生命权,同时委员会多次提及伪造矿难、残害残障者骗取赔偿的恶性事件。影星王宝强在2003年出演的电影《盲井》讲述的便是类似的故事,在此推荐给各位读者。对于寻找片源有困难的读者,推荐“大象放映室”的解说,链接见[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tE411576L?from=search&seid=10433958461522926440&spm_id_from=333.33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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