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條件

何補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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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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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下這種離婚條款,大概是一個前妻對前夫最大的恭維吧!

  台灣民法的離婚仍採行限制的有責主義。也就是說,婚姻破綻中,過失較大的一方,不得對過失較輕的一方要求離婚。因此,離婚訴訟大多是在控告對方有多麼惡形惡狀,自己是如何委曲可憐。

  不過,也曾看過一件:先生要求離婚,理由是「想要追求自己的人生」。

  太太也看的開,說他想追求人生,好啦,就由他去吧!也不能綁著他。

  雙方最後談不攏的,是一部雙B名車。太太說,這部車留給我吧!

  先生請了律師,表示這部名車應歸先生所有。因為先生留洋歸國失業,在這段沈澱思考人生的過程中,想要去做外送便當的工作,以謀生計。沒有車子,就沒辦法展開新的人生。

  太太表示,其實她也沒有一定要這部車,但住國外時,都是開這部車子接送兩個小孩上下學,孩子對這部車子很有感情。所以如果先生答應不把車子賣掉,她就同意把車子的所有權歸給先生。

  先生與律師交頭接耳一陣子之後,又說不能答應這個條件。因為先生要展開新人生,可能需要一筆資金,這部車子是僅存有價值的財產,所以可能有變賣的計劃。

  「嗯...可是,你不是說你要車子的原因,是要開車送便當嗎?車子賣了你怎麼送便當?」

  面對這個提問,先生無言,居然還是太太出面緩頰。

  唉!怎麼有這樣幼稚的男人?而太太居然好像已經習慣包容這種幼稚的言行。

  有這樣的人生伴侶,還要離婚?也不想想.......。算了,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困境和想不開的地方。

  或許,放生對兩個人都好也不一定。

  嘗讀羅伯.貝羅所著《挑戰大師-一個經濟學家的觀點》(天下,2003年出版),書中提到他在1995年時,得知芝加哥大學同事盧卡斯獲頒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當下,忍不住在清晨打電話報喜。

  不料因為沒有更新通訊錄,所以是打到舊家,由盧卡斯的前妻接起電話。前妻獲知消息後,很有風度的表示非常高興,還追問:「是單獨得獎還是共同獲獎?」

  後來才知道在盧卡斯夫婦的離婚條款中,有約定:若盧先生在1995年獲頒諾貝爾獎,獎金要分一半給盧太太。

  簽下這種離婚條款,大概是一個前妻對前夫最大的恭維吧!

CC BY-NC-ND 2.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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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補齋竊思平生所學,何補於國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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