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案:國安之下再無陪審圖

蘇查哈爾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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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港區國安法》觀察文章的第一篇,寫的是國安法首案:唐英傑案。因律政司介入,不採用陪審圖審訊改由國安制定法官閉門審訊,被告司法覆核被法官拒絕,標誌著香港行之有效百年的陪審圖制度在國安法下徹底蓋棺。

23歲青年唐英傑去年七一涉駕駛電單車撞警,並展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被控煽動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罪,為《港區國安法》首案。律政司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6條,指示案件不採用陪審團審訊,改由3名國安法制定法官組成審判庭進行審理。唐英傑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法官李運騰頒下判辭拒絕覆核申請,指國安案件是否採用陪審團,律政司司長是唯一決定人,屬於不受干涉的檢控決定。


李官稱,過去高院的刑事審訊均以陪審團的方式進行,不過《港區國安法》第46條為高院創立了「一種新的刑事審訊模式」,令高院審理國安法案件時由律政司決定審訊模式,且毋須在作出決定前給予被告回應的機會。即使陪審團是一種權利,但因為國安法的特殊法律地位而廢除。


1845年殖民地政府通過《陪審員與陪審團規管條例》,自此,香港的陪審團制度已設立176年,亦被視為法治重要指標。《基本法》第 86 條亦明文規定「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香港司法機構網頁上寫明:「陪審團制度是香港法律體制中最重要的特點之一,被告人會在法庭內由社會其他人士來審判。」再翻看《港區國安法》第46條,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三種情況取消陪審團:一)保護國家機密;二)案件有涉外因素;三)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人身安全。一個青年,在電單車上插上一支旗,喊一兩句口號,撞到幾個警員,便是危害到「國家安全」,中國的國家安全脆如紙薄已是路人皆知,但是在香港高院沿用一百七十六年的陪審團制度自此被DQ,不由讓人扼腕歎息。


香港社會實行的普通法制度,跟大陸法相比,最重要的特點便是給予被告更多的保護。唐英傑多次申請保釋被拒絕,已經是為國安法侵害人權埋下伏筆。按照普通法,被告可以獲准保釋,除非法官提供必須拘押的法律理由,而拒絕保釋的裁判官卻要求被告證明他們在獲得保釋後不會繼續犯法,已然完全背離普通法習慣。


眾所周知,內地法院審判的定罪率幾乎是百分之百,但是在香港,可以保釋、可以司法覆核,可以改判無罪。在黨管法院的中國,學者、律師、婦女、學生,那些希望中國變得更好的人都變成黨的敵人,成為階下囚。所以中國不講法制,只講治人,正常國家法律是保障人的權利,而法西斯式政權下,法律則是對付政治異己的工具。


李官所言,國安法治下的香港法院,有了新秩序,然而打破舊有的好的價值不能謂之新,就像不斷向歷史車輪倒退的中國每天都在言之改革——逆勢而改不是改。「陪審團」是古希臘城邦的舶來品,就如同「三權分立」從來不是中國土生土長一樣,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跟最高院周强握手言和之際,國安法長驅直入,香港的司法特色消失殆盡。如此再高談「一國兩制不變形不走樣」,只比粗口來的更難聽。

CC BY-NC-ND 2.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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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查哈爾燦專欄寫手、記者。 雪城大學麥克斯韋公民與公共事務學院 關注公民社會 | 政制改革 | 社運思考 文章見諸《立場新聞》《眾新聞》《獨立媒體》《關鍵評論》《癲狗日報》等 Email: [email protected] X: @scharryc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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