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權與主權:未名湖畔的《超驗之路》

赵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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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驗之路》學術研討會發言提要

趙建敏 (2024 年 10 月 26 日,北京大學哲學系)

這是第一本從哲學思路來探討天主教歷史發展的書。它是一本真正的哲學著作,如果將哲學定義為一門包羅萬象的學問的話,因為它的內容和資料既有空間幅度,又有歷史幅度。它也是一本神學著作,如果說神學引領人走向超驗的話。其重要意義不言自明。天主教羅馬、亞歷山大里亞、安提約基雅三教省模式p.184。

主教、長老、司祭,p.279,285。sacerdos magnus. 本月教宗方濟各新遴選的 21 名樞機,告訴他們說:deaconi更大於emminenza。

沒讀過徐教授的立法之路一書,不知道徐教授對神權與主權關係是否有所闡釋。這本《超驗之路》一書p.565提到主權問題,不知是否可以從哲學層面更深入研究一下神權與主權的關係?以下是我個人的淺薄思考,供徐教授參考:

(1)主權。主權不是神權,神權也不是主權,兩者領域不同,略有交叉。主權英文sovereignty, 詞源之意為君主、領主、統治者,14世紀開始用於國家主權、最高管理權、自主管理權等意義。包括三個要素,土地所有權、自主管理權、民眾歸屬權。談到主權,其意義主要指國家主權,其它自我作主的權力一般稱為自治權、自主權、自我管理權。國家主權包含三個要素,第一是國土,這是最根本的要素。在國家主權意義上,國土也是爭議最多、最明顯、最容易引發衝突的一個因素。換言之,即在國土意義上宣示主權。或者說,沒有國土就談不上國家主權。第二是國政,也就是自主管理權,包括立法、司法及行政三權。三權中最根本的是自主立法權。然而,立法權從來都不是完全的獨立自主的,它既受限於內部政治經濟文化的影響,又受限於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的影響。換言之,國家立法主權也是要兼顧國際法的。例如《聯合國憲章》,加入聯合國的主權國家自然要承認此國際法,但國際法又有賴國內法來具體施行。司法權與行政權均基於立法權,此無需贅言。第三是國⺠,就是這個國土上受其立法權管轄的人⺠。擁有某國國籍,就是此國國⺠。眾所周知,國際上大部分國家施行單一國籍法,也有不少國家施行雙重國籍法。身份證和護照是國⺠身份的憑證。國籍歸根結底也就是立法權的立法是否承認雙重國籍的問題。換言之,如果國家立法主權立法承認雙重國籍,那就可以擁有雙重國⺠的身份。可見,此三個要素的主權完整與強度是依次遞減的。縱觀歷史與現實,國家主權衝突基本上都 是由第一要素造成的,第二要素造成的少而又少,而且一般僅是譴責而已,第三要素幾乎造不成衝突。

(2)神權。談到天主教,必須嚴格區分開梵蒂岡和聖座(Holy See)兩個實體。梵蒂岡城是一個主權國家:僅擁有0.44平方公里土地,在此土地上擁有立法權,大約只有600多人擁有梵蒂岡公⺠身份(其中約半數具有雙重國籍)。梵蒂岡城國只簽發普通護照,其公務護照和外交護照則是由聖座(Holy See)名義簽發的。聖座是一個實體,是一個具有國際法認可的法人團體,但它不是一個國家,而且與梵蒂岡城國是分開的。眾所周知的法國阿維農教宗時期就是梵蒂岡與宗座可以分開的明證。1336年,元順帝曾派遣一個16人的使團由汗八里(今北京)出訪法國阿維農的聖座教宗所在地。在聯合國以及與其它國家所簽訂的所有條約和協議中,包括我們所說的中梵主教任命臨時協議,其簽署主體都是聖座(Santa Sede),而不是梵蒂岡。即便是有關梵蒂岡土地的與墨索里尼簽訂的拉特朗條約也是以聖座名義簽署的。由此可見,聖座並不具備上述國家主權意義上的第一個要素,聖座沒有任何國土,聖座Holy See或Santa Sede中的Sede之意就是「座位」,連椅子chair都不是,都不用來回搬動從而佔據一腚之地;國家主權的第二個要素國政,聖座擁有對團體的管理權,她有立法權及司法行政權。事實上,任何團體都會有管理權,否則就不是團體了。《天主教法典》就是她管理權的基本法。由《天主教法典》內容不難看出,其管理的領域主要是信仰上的,或者教義教規上的。第三,聖座沒有國⺠,領洗皈依的教友基督徒,他們不是聖座的國⺠,基督徒的領洗身份證明就是其所在地的教堂堂區的證明。由此可見,聖座沒有通常所說的國家主權意義上的主權,但她擁有對天主教團體的管理權,《天主教法典》就是她這種管理權的實施細則。因為天主教本身的國際性以及聖座與多達180多個國家或地區或國際團體具有外交關係(僅有4或5個國家除外),《天主教法典》在國際上絕對大多數國家都通行,因而《天主教法典》具有國際法 (inter-national)性質。

深绿色为与圣座有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浅绿色为与圣座有非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灰色为与圣座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

(3)所以,聖座的神權不會與其它國家的國家主權產生衝突。第一,這從國際 層面可以看出,比如美國、德國、日本、韓國等,他們都是主權國家,但都允許聖座授予神權,即任命主教和神父,其間沒有衝突。第二,從中國歷史中也 可以看出,比如1926年教宗在羅馬祝聖6位中國籍主教,當時的⺠國政府也是極其重視國家主權的。毫無疑問,⺠族、⺠權、⺠生就是在特別強調國家主權,但仍然可以由聖座的代表教宗在羅馬授予神權,即任命中國籍主教。第三,從中國現實中更可以看出,比如現今服務於哈爾濱的一位東正教神父,他就是在俄羅斯學習並由俄羅斯東正教主教授予神權祝聖後返回哈爾濱行使神權的。可能有人會說,他是神父,不是主教啊?事實上,祝聖主教和祝聖神父都是授予神權,其神權大小而已。

(4)主權與神權在某些施行領域的確略有交叉。這些交叉領域,顯然不在第一要素國土上,也不在第三要素國⺠上,而主要涉及到第二要素法律管理上。對此交叉領域,主要由具有國際法性質的《政教協定》來管理。《政教協定》與 《天主教法典》都同樣具有國際法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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