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笔 | 告解与奉献:作为中介的爱之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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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在告解或奉献时,对象是谁?一般的回答是“神”。但是,这样的回答究竟意味着什么?当一个人说自己把神当作某种作为或思想的对象时,或许我们必须询问他所谓的对象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对象。

文/F.F.

埃尔·格列柯《圣彼得的眼泪》 | 图片来源:公共领域

告解(Confession)和奉献(offertory)是天主教七大圣事中的其中两个(严格上来讲奉献不算是一大圣事,但它在圣餐礼中进行),但在本文中,我们讨论的是这两种圣事的象征意义而非具体的天主教圣事。就如我在上一篇关于圣像的文章中所讲,“新教徒不需要被‘圣像’吓破了胆,即便在新教里没有实在的‘像’,也有着其他起着同样作用的事物”。在本文中我正是要用相似的方法讨论普遍意义上的,也就是能同样应用于新教徒的告解和奉献。

当我们在告解或奉献时,对象是谁?一般的回答是“神”。但是,这样的回答究竟意味着什么?当一个人说自己把神当作某种作为或思想的对象时,或许我们必须询问他所谓的对象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对象。这就如同对“圣灵”一词的滥用是极具讽刺性的一样——圣灵的希伯来文为raugh,意为风或气息,而就如同试图把握风一样的,一种对圣灵的把握的宣称通常意味着人会把混杂着各种意志、目的、欲望和冲动的总和称为圣灵或属灵的感动——一种“以神为对象”的宣称也可以意指为其他东西,拜物教徒或法利赛人的虔诚在这里是无法被否定的。

和一些基督徒所想的不同,告解并不仅仅发生在基督教之中,不论是在印度教、伊斯兰教还是佛教当中,都存在着对应的传统和宗教理念。事例往往不是巧合,基督徒不能否定这一点,否则就是自我不一致的,因基督徒常谈论各样的恶事和灾难乃是出于人的罪性(即便这个罪性往往是模糊的或是用作为一种思想的休止符)。告解在各宗教中的普遍性就是这样的一种非巧合性的事例。人的各种倾向性不论是在人类学中还是在基督教里都不被认为是一种仅仅在其自身之中而无法进行解释的存在,尽管前者往往比后者在类似的问题上走得更远。相同的,我无意对告解作为一种普遍的宗教现象进行系统的人类学研究,因为这对于职业人类学家而言是一种冒犯。不过,有一点结论是在观察到这样的倾向性之后立刻可以得出的,即这样单纯的倾向性必然只能是一种“人的”事物,也因而是和“神的”无关的。这种单纯的倾向性可以指任何人的意志、目的、欲望和冲动。例如,一种简单的且无需付出代价的,对责任和罪恶感的逃避,它对人心智的吸引。(“这不是真的苏格兰人!”或许对这样的批评的一种回应在于,“真正的告解”,或者教会对告解的规范和教导告诉我们说,真正的告解意味着在对罪的承认以外,还要求负罪者进行悔,亦即将自己对罪的承认付诸于真实的行动。然而我在这里所指出的不是某种规范的欠缺,而是人的“欠缺”。此外,使人迷失的规范和教导必然是不完备的规范和教导,而仅仅指出规范和教导只能是不完备的并不意味着对更完满的追求是不值得的。)

指出告解中的“人的”可能并不意味着彻底排除告解中的“神的”可能,正如我在之前提到,新的诠释学并不意味着要把对神的信仰彻底贬低为人的认识,因为这对我们而言是本末倒置的(排除那些被错误认为是“神的”实而为“人的”东西是为了更好的认识“神的”东西)。那么,如何彻底地排除告解中的“人的”可能?

你同告你的对头还在路上,就赶紧与他和息,恐怕他把你送给审判官,审判官交付衙役,你就下在监里了。

太5:25

他要承认所犯的罪,将所亏负人的,如数赔还,另外加上五分之一,也归与所亏负的人。

​民5:7

如果说律法就是爱,而爱就是基督,那么罪就是得罪爱,得罪基督了。认罪指的是认识到自己对基督犯下的罪,一般的信徒并不难承认这一点。但是,对基督的得罪到底是什么意思,以及认识到这种认罪的实际关系对悔改又有什么样的影响,很遗憾的是,许多人只停留在了思维的一个阶段里,或只满足于流行在教会中各样的Cliché(陈词滥调的泛滥在于错把传播福音的使命当成了某种类似营销学的实践)。

唯有认识到对基督犯下的罪才能悔改。应当认识的罪,不是在这里或那里所犯的过失和迷误,也不是触犯了哪条抽象的律法,而是脱离基督,脱离在我们之中变成形象并要把我们引向我们原本的形象的形象。

朋霍费尔《伦理学》pp. 98 上海人民出版社

对爱的偏离——也就是罪——往往会带来真实的伤害。一个人首先认识到自己对爱——也就是基督——的偏离(认罪),而又回头转向爱(悔)。转向爱就是转向基督,而转向基督就意味着被基督“同形塑造”(Gestaltung;朋霍费尔对这个概念有充分的讨论,但在此不多赘述,因这不是本文的重点)。一个使自己成为基督的肢体的人,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漠视自己的罪所产生的,对于他人的真实的伤害。为此,与基督和好就是与人和好,而这就体现出了中介的意义。一个单纯称自己“对神认罪”的人,既没有“对神”,也没有“认罪”。告解只有真实的使基督的形象活在自己身上并通过与真实的人的真实的关系,才在最终因此与神有了关系。

在类似的意义上,奉献也无法单纯的,或直接的以神作为对象。几乎所有教徒都会认同,并不存在一个“上帝金库”,里面存放着所有来自十一奉献的捐款。大家都清楚地知道,这笔钱实际上成为了教会的公款和牧师的薪资。我并没有彻底的批判这种现象,毕竟实有不少事工和慈善以这笔公款维持着。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切教会及在一切款项上都天然的拥有着这样的,“来自天国权威的税收合法性”。法利赛人把献祭彻底变为了一种商业活动,而耶稣对此的回应是显明的。

耶稣进了殿,赶出里头做买卖的人

路19:45

蒙雷阿莱主教座堂的镶嵌艺术《基督将商人驱逐出圣殿》 | 图片来源:公共领域

教会是奉献与奉献对象(神)的中介,但若所纳的奉献既没有用来做基督的事工,并且还助长了恶和仇恨,那么这个中介就自然不存在了。那“当纳的十分之一”自然也就从未真正的送入过仓库。

CC BY-NC-ND 4.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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