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遭受就业歧视法律援助公告
每年的11月14日是糖尿病日,但糖尿病患者需要被关注的不应当仅仅是健康权,其平等就业权也应当被社会重视起来。
2022年10月23日,国家公务员局发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其体检标准依旧是《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其中规定: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艾滋病,不合格。现今各地事业单位(比如公立学校)公开招录人员的体检标准也都在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这也意味中国有1.16亿人糖尿病患者无法通过任何事业编制和公务员编制的体检。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不仅仅排斥糖尿病患者,还将50多个病种被规定为体检不合格,其中不少属于病情发展相当缓慢,既不会传染也不会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的慢性病。全国人大代表张宝艳就建议,对于一些不需服药、能够正常履职的慢性病,应当在体检中规定为合格。如多囊肾、桥本氏甲状腺炎、支气管扩张等慢性病,其病情发展缓慢,有些基本无症状,既不会传染也不会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终身无需治疗,完全可以正常履职,不应该进行限制;对一些可通过药物治疗控制、能够正常履职的慢性病患者,应当规定为体检合格。如高血压、糖尿病、甲亢等慢性病,只要患者坚持服药,完全可以胜任工作,不应该进行限制。
因而我们质疑:依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对患者的如此简单粗暴的排斥,是否是科学、必要、合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7月4日发布指导案例185号(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其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在明确规定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四种法定禁止区分事由时使用“等”字结尾,表明该条款是一个不完全列举的开放性条款,即法律除认为前述四种事由构成不合理差别对待的禁止性事由外,还存在与前述事由性质一致的其他不合理事由,亦为法律所禁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将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任何关联性的“先赋因素”作为就业区别对待的标准,一刀切的排除一切患者,违背了公平正义的一般原则。
很多就业歧视的受害者,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挑战《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不公正规定,也有不少获得赔偿。如,江苏的HIV病毒携带者,在当地的政府招工因《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被拒绝录用,经起诉后获赔4万;上饶市一艾滋感染公考生,虽然成绩第一仍被拒录,起诉后获偿五万。
故我们在此声明,我们愿意为任何因《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而遭受就业歧视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投诉举报、起草法律文书,诉讼等方式。
有任何问题请联系以下邮箱:[email protected]
反就业歧视律师团
202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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