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代,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冯大兴偷书伤人致人被判死刑,影响深远
冯大兴是谁?
今天之前我也不知道。
我今年在孔网上买到一本1983年的日记本,系一个大一女生半年写的日记(我准备录入出版)。最近翻阅,发现她至少提到了“冯大兴”两次!
在1983年3月27日这边,她引述了冯大兴的一句话:
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每个人都在捍卫个人的利益。
在网络上搜索,你会发现,关于冯大兴的信息非常少。但他确实是1980年代的一个热门话题人物。
2023年,北大教授孔庆东在微博时随口提及了一句:
有限的资料显示:
人民日报1981年8月6日 第4版有如下报道:
《北京日报》发表通讯《一幕发人深省的悲剧》揭露
“学习尖子”冯大兴堕落成盗窃杀人犯
共青团北京市委通知高校团委组织讨论,在团员中进行共产主义世界观教育
本报讯 《北京日报》8月3日第一版刊登了题为《一幕发人深省的悲剧》的通讯,报道冯大兴从“学习尖子”堕落为盗窃杀人犯的事实。
冯大兴今年26岁,1964年考进北京外国语学院附属学校学习法语,七年后毕业,分配到中国国际旅行社北京分社工作。1978年以优异成绩考入北京外国语学院法语系,插班到七七级学习,专业课门门五分。今年4月间,他在不断膨胀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支配下,为追求物质利益,先后到魏公村新华书店和西单商场进行偷盗。在商场盗窃被值班人员发现后,他把值班员打成一死一伤,最后被逮捕。
《北京日报》同时发表了题为《引出教训来》的短评。短评在分析产生冯大兴悲剧的原因时指出,冯大兴曾经虔诚地把林彪、“四人帮”制造的那一套反革命理论当真理信奉,当这些东西破产后,他曾经困惑不解,找不到正确的道路,终于堕入了极端个人主义的泥坑。
短评指出,培养人才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青年走又红又专的道路。不坚持这样做,就不能保证我们培养出来的人才,都能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人民的利益服务,弄得不好,还会损害社会主义和人民的利益。
又讯 据8月4日《北京日报》报道: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各高等院校团委在组织团员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同时,结合讨论冯大兴案件,在团员中深入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的教育。
通知指出,冯大兴抢劫盗窃案,是北京高等院校三十二年来发生的最严重的一起案件。从冯大兴堕落过程中,可以看出,他的违法犯罪不是偶然的,而是他受“四人帮”思想毒害和极端个人主义恶性膨胀的结果。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冯大兴犯罪事件所提供的严重教训,进一步做好团的工作。
通知要求,全体共青团员在讨论冯大兴案件中,联系思想实际,提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自觉性,进一步明确做一个合格的共青团员的标准,用马克思主义改造自己的思想,抵制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逐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共产主义世界观,把自己锻炼成党和人民所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接班人。
遗憾的是,北京日报的通讯全文查不到了。北外附校的学生名单佐证了冯大兴确实曾在该校就读过:
1959-1988北京外国语学院附属外国语学校学生名单
1964-1972(小三至初三)
法语班41人
曹嶙嶙 车 青 陈 昉 迟 建 冯大兴 韩 川 韩海津 何 健 胡志强 黄建滨 黄琦琦 黄晓敏 贾冰莉 姜英林 李建军 李黎鸣 梁 音 刘大经 刘惠杰 刘学甫 马君海 彭 光 商尔佳 史春新 涂为林 王关平 王际玮 王立宪 王谊群 吴一声 伍满满 徐晓玲 杨建西 杨 旭 于小平 张宝基 张 林 张 奕 赵博雅 郑振华 周丽军
也就是说,冯大兴是北京人,1964年起在北外附校读了七年,1971年毕业后工作。工作后6年得以参加高考,结果又插班到1977级学习。
可以说,冯大兴是学霸,也是被时代耽误了好几年。问题来了,他为什么到新华书店偷书呢?如果不偷书,他就不会与值班工人发生交集,更不可能伤人,更不可能伤人至死了。
诗人树才也是北外毕业的,他也是法语系,而且报的第一志愿。做出如此举动,也与冯大兴有关:
树才:我学法语算是科班出身了,但实际上,我能上北外,那纯属偶然。1983年,我第五次参加高考。高考前,我填报了“外语兼报文科”,因为那年如果再不考上,我就“没脸”再考了,我以为“兼报”一下,考上的可能性会大些。说心里话,我从来就没打算考什么外文系,我的理想是上中文系,我的语文在班里一直是最突出的。没想到,那年英语挺好考,我这个死记硬背的农村脑瓜,居然把英语考了个九十二分,而我的总分也很不错。外语类大学提前录取,我就被北京外国语学院法语系录取了。录取通知书下来后,连我的英语老师都不敢相信。我大概是我们那所中学第一个考上北外的。我也感到不太可能。有一阵子,我甚至怀疑老师判错了试卷,因为前四次高考,我的数学成绩从未及格过,那次居然得了八十五分。也许真是老天有眼吧!你们不知道,为了保佑我考上大学,我的小姨妈专门去佛庙烧过香、拜过菩萨。 但我学法语,则是必然。由于英语基础差,我很怕在大学里再留级,而我如果上英语系,我肯定得留级,于是我就报法语为第一志愿。当然这之前,我已经读过一些法国小说,像巴尔扎克、雨果的,让我对法国产生了一种向往。
此外,可能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那年北外法语系出了个杀人犯,他的名字应该叫冯大兴。他是一位研究生,学业优异。但命运的荒谬使他沦为一名杀人犯。某一夜,他乘着夜色,潜入魏公村书店,想偷得一本法汉词典,供学习法语用。岂料正偷书际,被一位店员发现,冯大兴惊慌之中,随手摸到一把斧头(也可能是别的什么硬家伙),劈头就砸了过去。只听一声闷响,店员应声倒地,冯大兴仓皇逃出书店。当然,天网恢恢,公安局很快就破了案。这桩罪案在当时引起了舆论关注,因为冯大兴不要辩护律师,他要作自我辩护。他自我辩护的大意是,我作为一名研究生,需要一本法汉词典,而我买不起,便只好去偷,偷的过程被人发现,急乱之中把人打死,实在不是有意杀人。在自我辩护中,他好像还引用了萨特的名言:“存在先于本质”。但在中国,杀人偿命,古法如此。冯大兴最终被判处死刑。我是通过报纸追踪这桩罪案始末的,顺便也把北外法语系记进了脑子。十八岁,我从发音开始,学习法语。(来源:豆瓣网,book.douban.com/peop...)
冯大兴死也想不到,自己会影响一个少年的选择。在树才的讲述里,点出了冯大兴偷书的原因:买不起法汉词典,于是想到了偷!
看到这儿,你一定会想起孔乙己的话:“窃书能算偷么?”但现在的年轻人很难想象1980年代书(尤其是词典类工具书)有多贵!
我通过孔网查询了一下,1979年版法汉词典(应该是冯大兴梦寐以求的版本),当时的定价是14块9毛。要知道,当时已买书,新华书店是普通人的唯一渠道,而且永不打折。
那么,14块9毛对当时的工薪家庭意味着什么?
按国家统计局的数据: 一九七九年全民所有制职工平均工资为705元,比上年增长9.5%。扣除职工生活费指数上升因素后,全民所有制职工每人平均的实际工资,比上年增长7.6%。(来源:www.stats.gov.cn/sj/...)
那么北京呢?据北京统计局的数据:1978年,北京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仅为673元(来源:tjj.beijing.gov.cn/t...平均工资为740块钱。也就是说,月工资为61块钱。而14.9块占了月工资的四分之一!
作为一个过来人,作家周梅森说,别说100块钱,就是月入二十块钱,那都是大事:“在1978/1979年,二十多块钱是很多的,几乎相当于一个年轻工人一个月的工资。” (来源:tech.sina.cn/2020-07...)
冯大兴偷书当然不对,而且是违法的。通过上述数据呈现,我们确实对他的行为才有更好的理解。
有意思的是,冯大兴有个学弟陈洪武(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律师),走上了法律的道路,或与此有关。一篇报道这样写到:
一九七七年,中国恢复了高考制度,可以上大学了!兴奋的陈洪武几乎把所有的课余时间都用来复习功课,每天早晚围着操场练外语,教室里、学校游泳池的角落旁都留下他学习的身影。临近高考前的三个月,陈洪武更是把自己关在家中的小棚子里,死记硬背直到深夜,凭借着外语优势,一九七九年,他顺利考进了北京外语学院法语系。
报考北京外语学院,成为一个红色的外交家,或成为一个翻译家,是陈洪武高考前就选定好的奋斗目标。
......
北外法语班的大学同学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从外语专业学校招来的,像陈洪武一样从小学法语的。还有一类是从社会上其它学校考上来的。这些人的基础水平参差不齐,相对于已经学了七年法语的陈洪武,大学的课程太简单,也变得越来越枯燥。有些懈怠的陈洪武,不愿意让自己放任自流,他心中又有了新的想法,自学英语专业。
除法语外,大二陈洪武又开始自学英语。但是,学法语也好,学英语也罢,相对来说都不能算是专业。此时,陈洪武也开始意识到,做翻译家、外交官,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做的事。这样的发展不知是否适合自己。正当陈洪武迷茫、怀疑时,比陈洪武高两级的同学考研究生,有人报考了国际法,有人报考国际私法。陈洪武受同系学长的启发,立下志向学习国际法。大三开始改行学法律,这让陈洪武又有了新的憧憬空间。
唐祖培教授是原国民党驻法使馆外交官,法学博士。从法国回国后,在北外任教,用法语教授国际法,并被北京大学聘为客座教授。正是从唐祖培教授的讲课中,陈洪武第一次接触到了国际法,并知道了国际法这个概念。国际法指适用于国家及其它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七七级北外高材生冯大兴是陈洪武的学长,有一天,他去新华书店西单门市部盗窃,被值班人员宋某和于某发现,情急之下,用铁管砸向值班人宋某和于某,致使宋某终生残疾,于某重伤当场死亡。最终,冯大兴因盗窃杀人被执行死刑。
冯大兴是个爱幻想、喜爱学习、非常聪明的学生,案发时他已经考上了北大国际法研究生。临死前,他用法文写了一封长长的遗书,这封遗书对陈洪武的触动也很大。
当陈洪武从后来留洋瑞士的学长张亚非那儿知道了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许是天生的悟性,他把《国际法》与《国际私法》进行了类比,觉得自己对《国际私法》更感兴趣。于是,他利用更多的业余时间去学习法律,并决定报考北京政法学院国际私法研究生。
冯大兴,因为想拥有一本学习用的词典,把人打伤致死,也终结自己短暂的生命。旧时代曾辜负了他,他也辜负了好时代。
想起来真是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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